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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細菌抗藥性產生及維護抗菌劑之有效性,請本縣轄內養畜禽及飼料業者依規定謹慎使用抗菌劑,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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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單位:
農業課
一、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4月20日防檢一字第1111471253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推動全球性細菌抗藥性行動方案,世界各先進國家與我國致力推動謹慎使用醫療重要抗菌劑(抗生素),刪除醫療重要抗菌劑供產食動物作為生產用途(即用於生長促進或改善飼料效率),並規範畜禽飼養業者必須要有獸醫師處方箋始可取得處方用藥且必須依據該處方箋指示使用藥品。 |
三、 |
我國亦規定含抗菌劑動物用藥品(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劑型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除外)均須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 (下稱處方藥品)。 |
四、 |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劑型藥品雖屬非處方藥品,惟其僅限供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所規定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規定使用。 |
五、 |
歷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配合檢討刪除前項規範中多項抗菌劑品目及其使用方式,並註銷該等劑型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倘將含有經刪減品目同成分之處方藥品,充作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用途經飼料添加投予畜禽,則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方藥品僅限於經執業獸醫師(佐)診斷並開立處方箋後,依據獸醫師處方箋指示使用。 |
六、 |
為落實動物用抗菌劑管理及維護畜禽健康,請本縣轄內養畜禽及飼料業者遵守前揭規定,倘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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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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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適用各解析度的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筆記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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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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