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單位: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8年10月7日部銓五字第1084860236號函轉考試院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78141號令辦理。
二、 本次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係為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給與標準,其中,病故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13.5個月之一次給與;因公死亡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27個月之一次給與。
三、 另本次修正並明定遺族領受方式;又為期公正、客觀及切實辦理聘用人員因公死亡案件之審認,爰增訂機關就因公死亡案件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另基於權益之衡平,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明定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亡故者,亦得依本條規定辦理。請貴機關(學校)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09年2月舉辦之各類醫事人員、獸醫師、社工師等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四、 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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