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單位:
農業課
一、(110)年度申報期間為1月4日起至2月5日止,農友可同時申報當年兩個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二、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申領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獎勵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申領稻作直接給付土地須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102至104年任一年度當期作申報種稻(含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及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有機水稻補貼)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主體契作收購或取得稻米產銷履歷驗證有案,且確實種稻者,惟種植再生稻者不得辦理。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三、申報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由申請人(但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並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或「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或建立農戶資料檔;另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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