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臺東縣政府108年3月8日府授消管字第1080002821號函,以及本鄉108年度第一次災害防救會報暨災害防救系統推演會議決議辦理。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需每兩年修正一次,由縣府及各公所輪流負責。今年由公所主責修訂,有關本所業管以外部分,尚請有關單位提供修正資訊,俾利計畫完備。(詳請參閱附件檔案)
三、經修訂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於本所災害防救會報審核後,擬定於108年8月報送臺東縣政府。
四、如有疑問,請致電本所民政課業務承辦人:章小姐(089-731661分機50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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