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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菸酒市場秩序,「私釀酒品僅供自用,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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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單位:
財經課
一、 |
我國菸酒產製採許可制,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如:小米酒、枸杞酒或虎頭蜂酒等…)即屬私酒,產製私酒者,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惟考量民間基於生活習俗或傳統文化有自製酒品之需求,財政部規定「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為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以100公升為限,合先敘明。 |
二、 |
本縣豐年祭活動即將登場,請協助轉知各部落及協會,慶典期間如有自釀小米酒需求,為尊重其傳統文化習俗,倘經查明確屬供作慶典使用,非供銷售,且在100公升自用限量內,尚符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之規定;惟如查證有販賣情事,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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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釀酒品僅供自用,不得販售 144.11K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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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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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適用各解析度的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筆記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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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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