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單位:
農業課
公告期間:民國111年11月28至民國111年12月28日止。
公告事項:
一、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
(一)就本案公告分配土地事宜,認有違法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以書面向本所聲明異議。
(二)異議聲明期間:同本案計畫公告期間,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
(三)異議聲明書件,請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
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申請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分配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8日止,計30天(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請分配。
(二)申請人資格:
1、須具原住民身分。
2、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
3、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
4、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相關應附申請書件及申請須知,請至本所農業課領取參閱,或逕自本所官網下載使用。
2、請於公告期間內,將申請書件,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或以郵寄送達,申請日期以本所登記桌收文之日或郵局收件郵戳為憑。
3、如有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所農業課洽詢,電話089-731661分機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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